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