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