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