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经营。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