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