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第七条已废止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