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