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

(一)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

(二)购买木材的票据;

(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四)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证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