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妥善保管所扣押的木材及其运载工具,并出具扣押凭证。扣押期间的装卸费、保管费和运载工具待时费,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