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商务活动、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经聘用一年以上并在其从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办理了暂住证的人员申请出国(境)的,向从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