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用工条件、时间、数量和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