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或者许可程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