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