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被征收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1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该菜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倍收取菜地荒芜费;2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