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