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