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和受委托的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损坏的;

(三)对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巡查不到位,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

(四)对水源枢纽工程维修、养护不利,影响安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