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的,由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