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养殖;

(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

(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

(五)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