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二)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养殖;(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五)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