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放养畜禽;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六)挖砂、取土、埋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舶下水;
(八)可能影响水质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的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