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