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不按期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或者逾期不交纳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收3‰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