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办好其所在地民族幼儿园,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使牧区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对于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适龄儿童实行免费入园,对其他民族家庭贫困的适龄儿童适当给予减免学费,保证其能够接受规范的学前三年教育。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