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