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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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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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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