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按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