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