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