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