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区各城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