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