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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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