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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