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