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