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