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八十三条已修改山系和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严格保护。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