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至少每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列入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