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有关资料,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