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