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