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