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