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教 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