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预防、康复和医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