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