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承包或者租赁企业;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开发经营;

(七)以"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