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三)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承包或者租赁企业;(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五)购置房产;(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开发经营;(七)以"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