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下列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一)住房租赁费;

(二)住宿费;

(三)医疗费;

(四)私人电话初装费;

(五)乘坐车船费;

(六)子女入托、入学费;

(七)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收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