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我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内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活动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