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