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