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