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文员、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